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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

  • 法定依据
  •      《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6条
     
  • 办理程序
  • 1、受理
    2、审查
    3、现场踏勘
    4、发证
  • 申报材料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等表册
    2、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
    3、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同意文件
    4、场所使用权证明
    5、验资报告(由会计师务所出具)
    6、主要执业人员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7、章程
    8、执业资格许可证(复印件)
    9、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它文件
     以上材料均须提交一式两份
  • 办理时限
  •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3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 收费标准
  • 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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