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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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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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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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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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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
2、审查
3、现场踏勘
4、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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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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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等表册
2、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
3、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同意文件
4、场所使用权证明
5、验资报告(由会计师务所出具)
6、主要执业人员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7、章程
8、执业资格许可证(复印件)
9、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它文件
以上材料均须提交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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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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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3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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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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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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