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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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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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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单位向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二)市卫生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和现场审核;
(三)市卫生局自受理之日起,承诺时间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论证20个工作日)。(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收费依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继续收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工本费等问题的复函》(财综(2001)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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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可在www.sczw.gov.cn网址下载或市政府政务中心卫生局窗口领取);
(二)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四)医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职称证明及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五)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场所平面布局图;
(六)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仪器设备清单及数量;
(七)母婴保健诊疗组织设置情况(主任、办公室、资料室等)和医学伦理委员会设置情况、设置批文;
(八)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人员职责、人员行为准则、诊疗常规、实验室操作规范、质量控制管理规定、标本采集与管理制度、专科档案建立与管理制度、疑难病例会诊制度、转诊制度及跟踪观察制度、统计汇总及上报制度以及患者知情同意制度等。
所交资料均要求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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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3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
| 不收费 |
| 咨询电话:2311630 投诉电话:58017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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