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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执业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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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规章:《护士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1号)第六条:“凡申请护士执业者必须通过卫生部统一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第十二条:“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者,方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第十九条:“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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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市卫生局批准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采供血机构中工作的护士由其所在单位集体办理注册手续;个体私营医疗机构中的护士自行办理注册手续。
2、卫生行政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核,
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5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3)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改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确认,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不得当场更正。
(4)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受理卫生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3、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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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次注册需提交以下材料:
1、《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护士执业考试成绩单贴在申请表第2页上);
2、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4张;
3、《护士执业证书》(正本);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5、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护士注册健康检查表》;
(二)再次注册需提交以下材料:
1、《护士再次注册申请表》;
2、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护士注册健康检查表》;
3、《护士执业证书》(副本);
所交资料均要求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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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1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
| 不收费 |
| 咨询电话:2311630 投诉电话:58017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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