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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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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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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企业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需写明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编、投资规模;换证企业还应说明是否保留原证号、企业名称和地址是否变更;
2、申办企业到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领取填报《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同时提供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功能分区图及卫生设施说明;
3、上述材料齐备,卫生行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选址和设计审查,符合卫生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填发《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4、企业严格按《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的审查意见施工,建筑项目施工完毕,主要卫生设施正常运转,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符合卫生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填发《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5、竣工验收合格后,申报单位提交全部“申报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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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报告(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编、投资规模、申请类别等);
2、《建设项目设计审查申请书》附与申报经营项目有关的平面布置图、功能分区图等;
3、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4、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5、《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6、卫生设施的配置(数量、位置)及运转情况;
7、从业人员名单、预防性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8、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
9、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及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配置情况;
10、卫生管理制度(岗位卫生责任制、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结制度、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等);
11、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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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3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
| 不收费 |
| 咨询电话:2311630 投诉电话:58017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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