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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总对外供水的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的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
 
 
1、申办企业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需写明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编、投资规模和供水能力;换证企业还应说明是否保留原证号、企业名称和地址是否变更; 
2、集中式供水申办企业填报《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同时提供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水处理工艺流程图、功能分区图、供水的管线图及卫生设施说明; 
上述材料齐备,卫生行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选址和设计审查,符合卫生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填发《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企业严格按《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的审查意见施工,建筑项目施工完毕,主要卫生设施正常运转,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符合卫生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填发《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3、二次供水申报企业提交书面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审查; 
4、竣工验收合格或现场审查合格后,申请单位提交所有申报材料; 
5、卫生行政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核,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即日受理。 
(3)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改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确认,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不得当场更正。 
(4)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受理卫生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6、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5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一)集中式供水 
1、申请报告(单位名称、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申请类别、投资规模等); 
2、《建设项目设计审查申请书》附水处理工艺流程图、平面布置图、功能分区图及供水的管线图等; 
3、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4、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5、《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6、卫生设施的配置(数量、位置)及运转情况; 
7、从业人员名单及预防性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8、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  
9、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及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配置情况;  
10、卫生管理制度(岗位卫生责任制、清洗、消毒、保洁制度、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等);  
11、检验室设备清单及检验人员资格证明; 
12、所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安全性证明材料;  
1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4、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二次供水 
1、申请报告(单位名称、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申请类别、投资规模等);  
2、平面布置图、供水的管线图; 
3、《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4、卫生设施的配置(数量、位置)及运转情况; 
5、从业人员名单及预防性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6、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  
7、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及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配置情况;  
8、卫生管理制度(岗位卫生责任制、清洗、消毒、保洁制度、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等); 
9、所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安全性证明材料; 
10、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1、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所交资料均要求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新设立单位无组织机构代码证,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名通知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3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不收费
 咨询电话:2311630        投诉电话:580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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