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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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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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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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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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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向市卫生局提出执业登记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2、市卫生行政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核,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既为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5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3)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改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确认,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不得当场更正。
(4)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受理卫生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3、市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进行现场考察,并按照规定程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45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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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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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报告;
2、《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书》;
3、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4、医疗机构房产使用证明(房产证或已经公证的租赁合同);
5、标明比例的建筑设计平面图;
6、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7、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细化);
8、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
9、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0、市卫生局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所交资料均要求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 办理时限
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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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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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3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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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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