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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记(船舶营业运输证、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一章第八条,第二章第十四条,第四章第二十一条,第七章第三十五条
     
  • 办理程序

  • 申报材料
  • 一、船舶所有权登记:
    (1)经核准的船舶名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3)所有权共有情况证明文书(适用于共有情况)
          (4)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5)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6)船舶所有权取得合法证明文书(船舶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或购船发票和交接文件等等),建造中的船舶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及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书。
    (7)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8)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书或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书
          (9)船舶技术资料
          (10)船舶照片5张(正横2张、侧艏1张、正艉1张、烟囱1张)
    二、船舶抵押权登记:
    (1)抵押权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2/3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设定抵押的证明文书(适用于多人共有情况)
          (3)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6)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
         (7)告知承租人船舶设定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船舶)
         (8)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抵押权人通知抵押人的证明文书、原抵押权登记证书(适用于船舶抵押权转移)
         (9)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船舶价值评估报告
    三、船舶变更登记
    (1)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书3、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3)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等利害关系同意变更的文书(需要时)
    (4)与变更项目有关的船舶登记证书
  • 办理时限
  •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1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 收费标准
  • 一、船舶所有权登记: 收费标准:登记费以200元为基数(未满50净吨的,以100元为基数),每增加1净吨加收1元,超过1万净吨的,超过部分减半计收,拖轮按每千瓦0.5元计收;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20元/本 收费依据:四川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调整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川交生[1993]263号) 二、船舶押权登记: 收费标准:按船舶抵押额的5‰收取登记费 收费依据:四川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调整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川交生[1993]263号)。 三、船舶变更登记 收费标准:船舶更名或船籍港变更100元,船舶登记项目变更50元 收费依据:四川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调整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川交生[1993]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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