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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除、闲置防治污染设施审批(大气、水)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 办理程序
  • 1、排污单位申请
    2、现场核发
    3、审定
    4、环境监察支队核法排污费
    4、结论交申请的排污单位
  • 申报材料

  • 办理时限
  •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1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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