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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除、闲置防治污染设施审批(大气、水)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办理程序
1、排污单位申请
2、现场核发
3、审定
4、环境监察支队核法排污费
4、结论交申请的排污单位
申报材料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1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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