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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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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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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①申请单位在市政府政务中心质监窗口向计量行政部门提交申请书和有关资料;
②计量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单位;
③计量行政部门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对申请单位的生产条件进行考核;
④计量行政部门对考核报告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颁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①申请单位向所在市级计量行政部门递交申请书和有关资料;
②计量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单位;
③计量行政部门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对申请单位的生产条件进行考核;
④计量行政部门对考核报告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颁发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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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书(附件一)一式三份(可复印),可在www.sczj.gov.cn上下载。
2、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评价报告或样机试验结果通知书
3、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证书
4、申请单位合法经营的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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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1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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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川质监办函[2010]2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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