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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等级计量标准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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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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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单位在遂宁市政务服务中心质监窗口向市级计量行政部门提交申请书及有关技术资料。
2、市级计量行政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计量标准考核规范要求的,受理申请,列入计量标准考核(复查)计划;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仍不符合要求的,发送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将有关申请资料退还申请单位。
3、市级计量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考核组,对计量标准进行考核。承担考核任务的单位或专家组,依据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2006)的要求对申请考核计量标准进行考评,考评合格的填写考评意见,并将考评后的资料上报市级的计量行政主管部门。
4、市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考评结果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签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不合格的,发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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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附件一)一式二份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附件二)一式二份
3、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检定证书复印件一份
4、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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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1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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