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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初审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五条
办理程序
申报材料
(1)申请工程的类型及功能;(2)对天然水域防洪、排污、水资源、渔业资源的改变和影响;(3)对边界的另一方的补偿协议;(4)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5)专家审查意见。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3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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