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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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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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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8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第21条:“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施工监督由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单位承担。工程竣工后,经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的单位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17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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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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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行政服务中心遂宁市气象局窗口提出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初审后受理。
2、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决定。不同意审批的,书面说明理由。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在承诺期内办结,由窗口工作人员答复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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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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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山区和安居区的申请单位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提出申请,各县的申请单位向当地气象局或县政务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遂宁市防雷中心《四川省建设项目防雷装置前期可行性评估报告》;
3、遂宁市防雷中心《四川省建设项目防雷装置竣工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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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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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1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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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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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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