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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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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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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33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四川省升空气球和系留气球灌充施放安全管理办法》第8条:施放升空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施放单位应当在拟施放3天前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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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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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到申请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审查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条件;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和施放环境及拟施放时的天气情况决定是否批准。对不符合申请条件和施放环境、天气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当面说明理由。
2、放飞升空气球须经飞行管制部门批准的,由申请人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的审批表,向飞行管制部门申请,经其批准后方可施放。
3、在飞行管制区域内充灌施放系留气球的,需要征求飞行管制部门意见的,市气象主管机构必须征得飞行管制部门同意后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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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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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山区和安居区的申请单位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提出申请,各县的申请单位向当地气象局或县政务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四川省气球灌充施放资格证副本;
2、用户委托施放气球的书面依据;
3、填毕的《遂宁市施放气球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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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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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1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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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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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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