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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建设规划、工程设计和工程建设以及科学研究试验等使用的气象资料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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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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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4条第二款:具有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经其审查的气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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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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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市行政服务中心遂宁市气象局窗口提出申请;
2、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实行分级审查鉴证:市气象主管机构办理500万元至2000万元项目的审查认鉴证。3、项目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审查鉴证申请后,按照权限范围审查鉴证;不属于权限范围内的审查鉴证事项应转有关气象主管机构审查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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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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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申请表。
2、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复印件。
3、工程建设项目概况及其对气象条件的要求。
4、提供审查鉴证气象资料及其来源的证明或自行监测的气象资料的标准化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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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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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7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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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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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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