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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部门窗口考核办法
(2009年06月03日 )

遂政务发〔20099 

中心各科室、各部门窗口:

《遂宁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部门窗口考核办法》和《遂宁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部门窗口工作人员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〇〇九年六月一日

 

遂宁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部门窗口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部门窗口的规范化管理,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行政效能,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部门窗口考核办法》和《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遂府发〔20082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具有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应遵照市委、市政府规定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窗口(含综合窗口),并依照本办法规定纳入考核。

第三条 本考核以部门窗口为单位,包括窗口管理情况和窗口工作人员工作情况,部门窗口工作考核等次直接与市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向部门下达的年度目标管理挂钩。

第四条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形式与程序

 

第五条 考核采取量化形式进行,坚持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民主评议与考核领导小组考评相结合。

第六条 考核领导小组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人、政务服务中心有关科室负责人和部分部门窗口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指导、监督考核工作。

第七条 考核分为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季度考核为年度考核的基础,年度考核得分为季度考核得分之和。

第八条 考核分值由基础分、加分项和减分项三部分构成。基础分为100分,包括10项大指标,其中项目进入率、窗口授权率、按时办结率、现场办结率、评议满意率、不满意率、投诉率和窗口人员的考勤情况指标为硬指标。加分项、减分项分别在基础分实得分基础上加减,加分合计最高分为10分,减分项不设底限。

第九条 季度考核、年度考核由中心督查科组织实施并提出考核意见,报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决定。

(一)季度考核与通报。原则上每年4710月第一周和12月最后一周,由各部门窗口对照本办法对上季度工作进行自查打分后报中心督查科,中心督查科核查后在市政务服务大厅显著位置公示3天,公示结束后将考核意见报考核领导小组审定。考核领导小组将各部门考核情况按得分高低排序在市级相关部门和市政务服务中心部门窗口中通报,并报市委、市政府领导。

(二)年度考核与表彰。每年12月末,由中心督查科汇总各部门全年总得分并报考核领导小组。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后在市政务服务大厅显著位置公示3天,公示结束后按各部门得分高低评出一、二、三等奖予以表彰。

第十条 综合窗口参照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章基础考核内容及标准

 

第十一条 各部门行政审批职能向一个内设机构集中。(10分)

(一)发文明确成立行政审批科、确定行政审批科人员(市编办同意不成立行政审批科的除外)。(3分)

从行政审批科成立并确定人员之日起按季计分,全年满分为3分,每季得分为0.75分。行政审批科未成立时的季度不得分(以下类似情况相同)。成立行政审批科但未确定人员的,从成立之日起每季得0.3分。

(二)将本部门的行政审批职能调整集中到行政审批科(或市编办指定的科室,下同),由行政审批科集中行使行政审批职能。(4分)

从行政审批事项、公共服务事项向行政审批科集中之日起按季计分,全年满分为4分,每季得分为1分乘以行政审批事项、公共服务事项(以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布目录中应进项目为准)向行政审批科集中数占全部事项数比例。

(三)其他科室不再行使行政审批职能。(3分)

从其他科室不再行使行政审批职能之日起按季计分,全年满分为3分,每季得分为0.75分乘以其他科室不再进行审批的事项数占全部事项数比例。

第十二条 各部门行使行政审批职能的内设机构向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行政审批科人员(具体从事审批工作的人员)全部集中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现场办理审批事项、公共服务事项。(5分)

从行政审批科人员集中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现场办理审批事项、公共服务事项之日起按季计分,全年满分为5分,每季得分为1.25分乘以已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人员数占行政审批科总人数比例。

第十三条 部门向首席代表授权到位。(18分)

(一)按照省政府统一制发的授权书向首席代表授予审批决定权。(5分)

从授权之日起按季计分,全年满分为5分,每季得分为1.25分乘以授予审批决定权审批事项、公共服务事项数占总数比例。授予审批决定权比例低于60%的,此项不得分。

(二)按照省政府统一制发的授权书向首席代表授予审核上报权。(5分)

从授权之日起按季计分,全年满分为5分,每季得分为1.25分乘以授予审核上报权审批事项、公共服务事项数占总数比例。授予审核上报权比例低于60%的,此项不得分。

(三)对凡需进行评估、论证、勘验、检测等工作的审批事项、公共服务事项,按照省政府统一制发的授权书向首席代表授予组织协调权。(4分)

从授权之日起按季计分,全年满分为4分,每季得分为1分乘以授予组织协调权审批事项、公共服务事项数占应授权事项总数比例。

(四)按照省政府统一制发的授权书向首席代表授予印章使用权。(4分)

从授予印章使用权之日起按季计分,全年满分为5分,每季得分为1.25分。

第十四条 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公共服务事项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到位,现场办结率达90%以上。(18分)

(一)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公共服务事项做到应进全进市政务服务中心。(2分)

从行政审批事项、公共服务事项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之日起按季计分,全年满分为2分,每季得分为0.5分乘以审批事项、公共服务事项进入数占应进数比例。

(二)纳入市政务服务中心现场办理的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使用部门行政公章或行政审批专用章现场盖章(含套印公章等确保现场办结措施,下同)并发放证照、批文。(2分)

从使用行政公章或行政审批专用章现场盖章并发放证照、批文之日起按季计分,全年满分为2分,每季得分0.5分。

(三)各部门应当按照提高效率、方便办事的原则,印制办事指南,制作示范文本。(2分)

从印制办事指南之日起按季计分,全年满分为1分,每季得分0.25分。

从制作示范文本之日起按季计分,全年满分为1分,每季得分0.25分。

(四)行政审批事项、公共服务事项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现场办结率达90%以上。(12分)

全年满分为12分,每季得分为3分乘以现场办结率。达到90%即得3分。

第十五条 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度。(6分)

(一) 各部门窗口按照首问负责制要求确定首问责任人。(1分)

从按要求确定首问责任人之日起按季计分,全年满分为1分,每季得分0.25分。

(二)认真执行首问事项登记制度,对来电来人咨询情况进行登记,并跟踪了解事情进展情况。(1分) 

从对来电来人咨询情况进行登记并跟踪了解事项进展之日起按季计分,全年满分为1分,每季得分0.25分。

(三)认真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耐心细致接受问询,不以任何借口推诿、扯皮、拒绝、搪塞申请人。(2分)

全年满分2分,每季得分0.5分。凡有推诿、扯皮、拒绝、搪塞申请人行为,致使申请人多次(2次及以上)跑路、多次补正材料的,当季度不得分。

(四)认真执行服务双岗制、去向留言制。(2分)

从执行服务双岗制、明确顶岗工作人员之日起按季计分,全年满分1分,每季得分0.25分。

从执行去向留言制之日起按季计分,全年满分为1分,每季得分为0.25分。

第十六条 认真执行限时办结制度,按时办结率达100%。(6分)

(一)建立部门窗口审批事项、公共服务事项限时办结制度,严格按限时办结要求办理审批事项、公共服务事项。(1分)

以建立限时办结制度之日起按季计分,全年满分为1分,每季得分为0.25分。

(二)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公共服务事项实行承诺限时办结制,承诺时限比法定时限精简60%以上。(2分)

从审批事项、公共服务事项承诺时限比法定时限精简60%之日起按季计分,全年满分2分,每季得分为0.5分乘以承诺时限比法定时限精简60%项目数占总项目数比例。

(三)按时办结率达100%。(3分)

全年满分为3分,凡出现超时件的,此项不得分。

第十七条 使用统一的四川省行政审批业务通用软件,并将部门业务专网接入市政务服务中心。(10分)

(一)窗口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公共服务事项及时录入四川省行政审批业务通用软件系统。(6分)

全年满分6分,每季得分1.5分。窗口工作人员有未将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公共服务事项及时录入四川省行政审批业务通用软件系统的情况,当季度不得分。

(二)部门业务专网接入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4分)

从部门业务专网接入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之日起按季计分,全年满分4分,每季得分1分。

第十八条 积极推进并联审批工作。(10分)

(一)执行市政务服务中心并联审批有关制度,建立健全部门窗口并联审批制度。(2分)

从执行市政务服务中心并联审批有关制度之日起按季计分,全年满分1分,每季得分0.25分。

从建立健全部门窗口并联审批制度之日起按季计分,全年满分1分,每季得分0.25分。

(二)并联审批工作职责纳入行政审批科(市编办指定集中行使行政审批职能的科室)并派专人负责并联审批工作。(2分)

从并联审批工作职责纳入行政审批科、指派专人负责并联审批工作并入驻并联审批窗口之日起按季计分,全年满分2分,每季得分0.5分。

(三)按照并联审批要求协调、协同办理并联审批事项,并限时办结。(6分)

从协调、协同办理并联审批事项之日起按季计分,全年满分2分,每季得分0.5分。

限时办结并联审批事项,全年满分4分,每季得分1分。凡有未按时办结并联审批事项的,当季度不得分。

第十九条 着力提高各项行政效能指标,群众评议满意率达95%以上,有效投诉率为零。(10分)

(一) 群众评议满意率达95%以上。(5分)

全年满分5分,每季得分1.25分。群众评议满意率未达95%的,满意率每低2个百分点,当季度得分减0.6分。

(二) 有效投诉率为零。(5分)

全年满分5分。每发生1件次有效投诉减1分。

第二十条 认真执行市政务服务中心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制度对窗口实行规范化管理。首席代表要模范执行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并督促窗口工作人员认真执行。要结合本窗口实际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7分)

(一)严格按市委、市政府规定要求选派和轮换窗口工作人员。(2分)

从按规定选派和轮换窗口工作人员之日起按季计分,全年满分为1分,每季得分0.25分乘以选派和轮换窗口工作人员符合规定的人数占总人数比例。

(二)严格按照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着装规范》着装。(1分)

全年满分1分,每季得分0.25分。凡有窗口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着装3人次(含)以上的,当季度不得分。

(三)认真执行市政务服务中心《考勤管理办法》,准时上、下班,严格请销假制度。窗口工作人员的出勤考核以中心管委会巡查记录为准。(2分)

全年满分2分,每季得分0.5分。窗口工作人员有上班迟到、早退,或非正常出勤和请假的,每季度每人次减0.25分。

(四)积极参加市政务服务中心组织召开的会议和其他各项活动。(2分)

全年满分2分,每季得分为0.5分乘以参加会议、活动人次数占应参加会议、活动人次数比例。

 

第四章加分与减分

 

第二十一条 在基础考核分的基础上,部门窗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加分,同一事项按最高加分计算,不重复加分,季度、年度考核加分合计均不得超过10分。

(一)部门推行“两集中、两到位”和并联审批有新举措,由省委、省政府、省级以上对口业务部门以工作通报、简报形式普遍推广的,每次加0.3分,最高不超过1分。

(二)部门推行“两集中、两到位”和并联审批有新举措,由市委、市政府以工作通报、简报形式普遍推广的,每次加0.2分,最高不超过1分。

(三)部门推行“两集中、两到位”和并联审批有新举措,由市政务服务中心以书面形式普遍推广的,每次加0.1分,最高不超过0.5分。

(四)部门窗口工作现场办结率达90%以上的,每高出一个百分点加0.25分,最高不超过1分。

(五)部门窗口工作人员积极参加市政务服务中心组织的活动,为市政务服务中心争得荣誉、获得表彰的,每次加0.1分,最高不超过0.5分。

(六)部门窗口工作受市委、市政府和省级对口业务部门书面形式通报表彰的,每次加0.3分,最高不超过1分。

(七)部门窗口工作受市级以上主要新闻媒体正面报道的,每次加0.2分,最高不超过1分;受市级主要新闻媒体正面报道的,每次加0.1分,最高不超过0.5分。

(八)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在应对突发事件中有特殊贡献的,每次加0.1分,最高不超过0.5分。

(九)部门窗口工作人员积极参加市政务服务中心机关文化建设并获奖的,每次加0.1分,最高不超过0.5分。

(十)通过书面形式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和加强市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建言献策,被市政务服务中心采纳或使用推广的,每项加0.2分,最高不超过1分。

(十一)部门窗口工作被群众授予锦旗的,每次加0.2分,最高不超过1分;被群众来信表扬的,每次加0.1分,最高不超过0.5分。

第二十二条 在基础考核分的基础上,部门窗口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减分。同一事件应减分的,按最高标准减分,不重复减分。

(一)窗口工作人员因违反市政务服务中心相关规定,由市政务服务中心以会议形式通报批评的,每次减0.25分;由市政务服务中心以书面形式通报批评的,每次减0.5分。

(二)部门审批事项、公共服务事项仍在原部门或其他场所办理审批事项的,每件次减1分。

(三)部门审批事项、公共服务事项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办理,但未通过窗口统一对外发放证照、批文的,每件次减1分。

(四)无正当理由退件的,或非因办事群众过错以相同理由二次以上将申请事项作退件处理的,每件次减1分。

(五)搭车收费、搭售报刊杂志或其他书籍资料等不廉洁行为经查属实的,每次减2分。

(六)行政审批事项、公共服务事项超时办理超过1件的,从第2件起每件次减2分。

(七)窗口工作人员与申请人发生争吵、抓扯或发生第6次以上有效投诉的,每次减2分。

(八)窗口工作人员因严重违反市政务服务中心相关规定被退回原单位的,每人次减2分。

(九)窗口工作人员有“吃拿卡要”等违反纪检、监察政纪行为的,每次减3分。

(十)部门窗口办公区域内物品摆放不整齐、卫生清整不干净,每次减2分。

第二十三条 部门窗口工作出现本办法未作规定但应给予表扬肯定情形的,比照本办法规定的类似情形加分;出现本办法未作规定但应给予批评纠正情形的,比照本办法规定的类似情形减分。

 

第五章奖 惩

 

第二十四条 部门窗口工作季度、年度考核结果均向部门窗口、市直部门通报并报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窗口工作季度考核结果按总得分高低排名通报;年度考核结果按总得分高低评出一、二、三等奖。年度考核总得分排名前5位的为一等,总得分排名第6-15位的为二等,总得分排名第16位至倒数第4位的为三等,按照《窗口工作人员考核办法》分别发给窗口工作人员相应等次金额的年终目标考核奖金。

第二十六条 年度考核总得分排名最后三位的部门,窗口工作人员无年终目标考核奖金。一年中有2个季度均排名最后三位的,建议有关部门按照《责任追究制度》规定对该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问责(基础考核得分达到90分以上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窗口工作人员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时间不足8个月的,或年度考核评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或属于非在编人员的,均不发给年终目标考核奖金。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窗口年度考核结果直接与部门目标管理挂钩。

将部门窗口年度考核实得总分的百分比作为系数,该系数乘以市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向各部门下达的政务服务目标管理分即为该部门政务服务目标管理年度实得分。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从200961日起施行(试行)。此前市政务服务中心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原有规定执行。

 

 

遂宁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部门窗口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行政效能,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部门窗口工作人员考核办法》和《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遂府发〔20082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窗口工作人员是指各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规定选派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的正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考核结果用于对窗口工作人员的个人评优、年度考核,与市政务服务中心对部门窗口工作考核和市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向部门下达的年度目标管理挂钩。

第四条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

 

第二章 考核形式与程序

 

第五条 考核采取量化形式进行,坚持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民主评议与考核领导小组考评相结合。

第六条 考核领导小组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有关科室负责人和部分部门窗口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指导、监督考核工作。

第七条 考核分为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季度考核为年度考核的基础,年度考核得分为季度考核得分之和的平均分。

第八条 考核由基础分和加分项两部分构成。基础分为100分,采取倒减分制计分。加分项在基础分实得分基础上进行,合计加分最高不超过20分。

第九条 年度考核按得分高低评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优秀等次最低得分不低于95分,优秀等次比例按照市人事局等有关部门的规定确定。称职等次得分不低于75分,基本称职等次得分不低于70分,得分低于70分的窗口工作人员为不称职。

第十条 考核由中心督查科组织实施并提出考核意见,报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决定。

(一)季度考核。每年3691230日(遇节假日顺延至上班后第一个工作日,下同),由各窗口工作人员对照本办法对本季度工作自查打分,由首席代表初核后报中心督查科,中心督查科核查汇总各窗口工作人员得分后在市政务服务大厅显著位置公示3天,公示结束后按得分高低排序报送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二)年度考核、评优与表彰。每年12月末(或次年初),由中心督查科汇总各窗口工作人员全年得分后在市政务服务大厅显著位置公示3天,公示结束后按得分高低排序评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并报考核领导小组。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后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章 基础考核内容及标准

 

第十一条 认真执行市政务服务中心《考勤管理办法》,准时上、下班,严格请销假制度。窗口工作人员临时请假办事的,由本人向当日值班长请假,征得同意后方能离去;需请假0.5天至2天的,必须出据假条,经首席代表书面同意后,提前报中心督查科批准(督查科告知当日值班长备案);请假2天以上的经部门领导书面同意后提前报中心副主任批准,请假条存中心督查科备案。首席代表请假0.5天以上的经部门领导书面同意后提前报中心副主任批准。

(一)窗口工作人员无故上班迟到、早退一次减2分,旷工每次减5分。

(二)窗口工作人员请假未按规定提交假条的,每次减2分。

(三)窗口工作人员每季度请事假累计9天(含)以上的,当季度减2分。

第十二条  按照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着装规范》着装。

(一)窗口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着装的,每次减2分。

(二)窗口工作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工作牌的,每次减1分。

第十三条 严格遵守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一)工作时间在工作岗位上吸烟、吃东西,每次减3分。

(二)工作时间串岗聊天、听音乐、打瞌睡的,每次减3分。

(三)工作时间脱岗,申请人投诉到中心机关经查属实的,每次减5分。

(四)工作时间玩电脑游戏、看网络电影、查阅股市行情的,每次减10分。

(五)窗口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投诉到中心以上机关经查属实的,每次减5分。

(六)窗口工作人员因违反市政务服务中心相关规定,由市政务服务中心以会议形式通报批评的,每次减5分。由市政务服务中心以书面形式通报批评的,每次减10分。

(七)受市级以上主要新闻媒体负面报道的,每次减15分;受市级主要新闻媒体负面报道的,每次减10分。

第十四条 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度。

(一)窗口工作人员推诿、扯皮、拒绝、搪塞申请人,导致不满意的,每人次减2分。

(二)未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向当事人解答问题含糊、未一次性完整地告知应提交的申报材料,致使申请人多次(2次及以上)跑路、多次补正材料的,每人次减5分。

(三)无论任何理由与申请人发生争吵或抓扯的,每次减10分。

(四)未按规定执行服务双岗制,导致窗口无人办理审批工作的,每次减所在岗位窗口工作人员5分。

(五)未按规定执行去向留言制,致使工作需要时无法取得联系或超过预定时间回岗的,每次减5分。

第十五条 认真执行限时办结制度,逐环节、逐岗位限时办结和考核问责。

(一)在办事指南之外擅自增加申请人义务经查属实的,每项次减5分。

(二)对不予受理事项未在四川省行政审批业务通用软件上作详细记载的,未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理由的,每人每件减2分。

(三)无正当理由退件的,或非因办事群众过错以相同理由二次以上将申请件作退件处理的,每件次减2分。

(四)因窗口工作人员所负责的环节、岗位责任,造成审批事项、公共服务事项超时的,对所在环节、岗位责任人每件次减10分。

(五)窗口工作人员未将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公共服务事项及时录入四川省行政审批业务通用软件系统的,每次减5分。

(六)填报虚假数据,提供虚假情况等采取弄虚作假行为的,每项次减10分。

(七)申请人对审批事项、公共服务事项评价不满意,经查实属窗口工作人员责任的,每件次减5分。

第十六条 积极参加市政务服务中心组织的会议及其他各项活动。

(一)参加市政务服务中心组织的会议及其他各项活动迟到、早退的,每次减2分。

(二)参加市政务服务中心组织的会议及其他各项活动无故缺席的,每次减5分。

(三)首席代表无正当理由和未经市政务服务中心领导同意,未参加市政务服务中心的会议及其他各项活动的,每次减2分。全年参加次数比例未达80%的,年度得分减2分。

第十七条 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做遵纪守法模范。

(一)因违反党纪、政纪被有关部门查处的,每次减10分。

  (二)因违法行为被查处的,每次减20分。

  (三)办理审批事项过程中有“吃、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经查属实的,每次减10分。

(四)以各种形式向中介机构介绍业务或者从事其他有偿中介活动的,每次减10分,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加 分

 

第十八条 在基础考核分的基础上,窗口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加分,同一事项按最高加分计算,不重复加分,每季度、年度加分合计最高不超过20分。

(一)受市委、市政府及以上机关书面表彰的,每次加2分,最高不超过5分。

(二)受市级以上主要新闻媒体正面报道的,每次加2分,最高不超过3分;受市级主要新闻媒体正面报道的,每次加1分,最高不超过2分。

(三)由市政务服务中心以会议形式表扬的,每次加1分,最高不超过3分。

(四)由市政务服务中心以书面形式表扬的,每次加2分,最高不超过4分。

(五)积极参加市政务服务中心组织的活动,为市政务服务中心争得荣誉、获得市级表彰的,每次加1分,最高不超过3分。

(六)积极参加市政务服务中心机关文化建设并获奖的,每次加0.5分,最高不超过1.5分。

(七)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在应对突发事件中有特殊贡献的,每次加3分,最高不超过5分。

(八)为促进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提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每次加0.5分,最高不超过2分。

(九)工作出色被群众授予锦旗的每次加2分,被群众来信表扬的每次加1分,最高不超过5分。

第十九条 窗口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一)因严重违反市政务服务中心相关规定被退回原单位的。

(二)有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三)审批事项在窗口工作人员负责的环节、岗位出现超时件的。

(四)在20个工作日内被申请人两次以上有效投诉的。

(五)每季度上班迟到、早退,上班时间玩电子游戏、打瞌睡等合计9次以上的;旷工6次或1次旷工1天以上的。

第二十条 窗口工作人员有出现本办法未作规定但应给予表扬肯定情形的,比照本办法规定的类似情形加分;出现本办法未作规定但应给予批评纠正情形的,比照本办法规定的类似情形减分。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一条 窗口工作人员季度、年度考核结果均在市直相关部门和部门窗口中通报。

第二十二条 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称职的由市政务服务中心按照《部门窗口考核办法》发给与部门窗口年度考核结果相应等次的年度目标考核奖金。

第二十三条 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评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由市政务服务中心按照《部门窗口考核办法》扣发年度目标考核奖金。

第二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应把市政务服务中心的考核意见作为对窗口工作人员表彰、奖励、晋职、晋级、提薪的依据之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200961日起施行(试行)。此前市政务服务中心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原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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