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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遂宁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试行)》(遂委发〔2005〕36号)文件精神,对市国税局、市开发区、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4个单位,设立市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实行统一监管、考核的原则,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市政务服务中心按照市委、市政府给予的重点工作目标8分,实行倒扣分制,不设底线。对各分中心的政务服务工作进行年度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市政府对部门年度综合考评奖惩的重要内容。
二、各分中心领导务必高度重视分中心建设,经常关心、过问中心运行情况,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分中心负责人每半年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报告一次工作,少一次扣0.5分。
三、各分中心将行政许可审批、便民服务项目实行“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审批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依据”六公开制度,同时公布投诉电话。项目未公开扣4分。
四、各分中心窗口工作规范有序,工作人员服务态度热情、细心、周到,无因服务态度不好或其它原因同服务对象发生争吵的现象,发生1次扣0.5分;情节严重的1次扣1分。
五、在服务过程中无“吃、拿、卡、要”或乱收费等不廉洁行为。发现1次扣4分。
六、各分中心在每月1-3日将上月所办理的行政许可、便民服务项目等业务数据以月报表的形式及时报市政务服务中心。没及时上报业务数据1次扣0.5分。
七、按市委、市府要求各分中心的许可、审批、服务项目现场办结率必须达到65%以上,其它项目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没达到或没按承诺时限办结的,1次扣0.5分。
八、市政务服务中心受理对各分中心的投诉,凡被查证为有效投诉的属上述条款,按该项扣分;其它投诉视其情节经研究扣0.5-2分。
九、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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