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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政务〔2008〕32号
管委会各科室、网管中心、工程建设交易中心:
现将管委会《小车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食堂管理制度》、《聘用人员和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制度》等四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小车管理制度
一、车辆管理使用
(一)中心小车主要保证中心领导和正常工作用车,综合科负责车辆管理,驾驶员日常管理,驾驶员要做好小车的保养,保证车况良好,安全行车。
(二)驾驶人员必须按时上班,在值班室等候派车,服从安排,有事请假,凡请假三天以上的必须将车库、车辆钥匙交给综合科统一安排使用。
(三)实行驾驶人员轮流值班制度,驾驶员值班必须坚守岗位,保证特殊情况下的工作用车。
(四)机动车驾驶员应自觉服从统一安排,随时保持通讯畅通,在城区内出车应及时返回单位。相对固定的车辆,在领导出国或学习考察期间,驾驶员应及时向综合科报告,自觉服从统一调度。
(五)驾驶员出车时,应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停放,严禁私自将车停放在娱乐场所周围,不能随意乱停。在市内晚上必须按规定停放在车库内。因驾驶员工作失职,造成车辆被盗或损毁,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六)车辆燃油实行统一管理,综合科集中购买燃油票,驾驶员在定点加油站加油。
(七)驾驶人员必须认真填写车辆动态表,以备存查。综合科月底根据出勤表进行考核,据实报销驾驶人员的旅差费。驾驶员节假日出车时,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或综合科报告。
(八)驾驶员接到派车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出车的,中心领导给予戒勉谈话,发生两次以上予以解聘。
(九)驾驶员所驾车辆违反《道路交通法》被罚款的,单位不予报销;违章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按有关规定处理;造成等级事故的,视情节和造成经济损失的大小,实行经济赔偿。
(十)严禁公车私用,不准将公车私借他人使用。凡未经领导同意擅自动用车辆办私事的,按出租车辆收取出租费。若发生事故,经济损失自负,并追究责任。
二、机动车辆维修
(一)机动车辆技术鉴定小组人员:王选择、罗飞、梁国庆。
(二)机动车辆技术鉴定小组职责:主要负责机动车辆的油标确定和机动车辆大修的技术鉴定工作。
(三)机动车辆实行日常保养和定期保养相结合的维修办法,综合科建立车辆维修登记簿,以备存查。
(四)机动车辆维修时,驾驶员应在综合科填写车辆维修申请表,经技术小组试车审定后,报领导同意,方可进行修理。
(五)机动车辆因特殊情况,必须在市境外进行修理和购件的,应及时向综合科科长请示,经同意后方可办理,未经许可,擅自修理和购件的费用不予报销。
(六)机动车辆大修,按技术鉴定和审定程序进行。
三、驾驶人员的费用报销办法
(一)驾驶员旅差费报销按财政规定执行。
(二)驾驶员节假日出车应主动向综合科报告,回单位后及时到综合科填写节假日报销凭证,每月报销。
(三)驾驶员安全行车好、服务态度好、车辆爱护好、勤俭节约好,全年车辆无大小责任事故的,年终给予奖励。节约用油的,按年度平均油价计算以50%的幅度兑现节油奖,安全行驶壹公里奖励人民币叁分。本年度负有责任事故的,不享受安全奖。
(四)驾驶员每年发给劳保补助费200元。
(五)中心机动车实行定点洗车,每辆车每次在机动洗车点签单,综合科月底结账。
聘用人员和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为加强聘用人员和临时工作人员的管理,依据《劳动法》和有关政策,结合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聘原则
根据中心工作的需要择优聘用。
二、招聘条件
(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原则上在30周岁以下。
(二)招用临时工作人员年龄原则上在18至45周岁。
(三)技术人员有大专以上文化,有从业资格证;临时工作人员有初中以上文化。
(四)凡聘用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身体健康,遵纪守法。
三、招聘程序
(一)凡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由督查科和用人科室对其进行资格审查、考核面试后,填写聘用人员申请登记表,报政务中心党组会讨论决定。
(二)一般聘用人员试用期三个月,符合聘用条件的,签订《市政务中心聘用人员合同书》,一年一聘。
(三)招用临时工作人员试用期一个月,符合条件的,签订《市政务中心临时工作人员合同书》,一年一签。
四、工资待遇及考核
市政务中心统一管理聘用人员和临时工作人员的工资,按有关政策核定月工资基数,聘用人员和临时工作人员的工资由综合科按月计发。
(一)中心聘请清洁工月工资600元,阳光派遣的清洁工劳动补偿每月150元。按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奖罚。清洁工在各自负责的责任区域内,做好日常清扫和保洁工作,如遇一次投诉扣工资30元,二次扣60元,三次自动解除劳务关系。
(二)中心聘请的驾驶员月工资800元,岗位津贴每月350元。
五、解聘、辞退
市政务中心聘用人员和临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予以解聘、辞退:
(一)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不服从工作安排,被劳动教养或拘留、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影响市政务服务中心形象和声誉的。
(二)不能胜任该工作岗位的。
(三)请事(病)假超过1个月以上(不含因工负伤)或因重病不宜从事原岗位工作的。
(四)因工作岗位变化须裁减人员的。
六、加强管理
(一)聘用人员在合同期间要求辞聘的,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综合科提出申请,经组织同意,并交清工作后方可离岗。
(二)聘用人员合同到期,因工作需要续聘的,由综合科和相关科室对其进行考核,符合条件的,经市政务服务中心党组会议定同意,方可继续聘用。
(三)临时工作人员合同到期,因工作需要继续留用的,由综合科和相关科室进行评议,符合要求的,经常务副主任同意,可续签临时工合同。
(四)聘用人员和临时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市政务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地完成工作任务。
(五)聘用人员和临时工作人员因违规操作引发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责任自负。
七、其他
(一)本办法未涉及事宜,依据《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务中心的聘用人员和临时工作人员。
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资金及物资管理,严格财务制度,促进市政务服务中心各项工作有序、高效运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财政厅川财行[1998]29号精神,按照《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财务管理办法》要求,结合市政务服务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财务管理人员设置
按照财务制度和财政主管部门要求,市政务服务中心在综合科内设“出纳”(结算员)财务管理工作岗位,具体负责市政务服务中心财务核算,资金支付等财务管理工作。
二、财务管理原则
市政务服务中心财务管理工作接受市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
市政务服务中心财务核算和管理,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规定,做到以统一收支、预算平衡、规范建账,保证账账、账表、账实、账金相符。
市政务服务中心财务管理及日常报销由中心常务副主任负责,实行“一支笔”开支审批制度。对于资金使用量超过两万元的重大开支项目须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由中心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保证财务会计档案的完整、真实、准确,保证资金、支票、印鉴等财务物资的绝对安全,做到万无一失。
加强财务监督,严禁私设“小金库”、“账外账”等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发生。
三、财务收入管理
市财政拨付给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年度日常运行经费和其它专项经费,由国库支付中心负责统一收支核算,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统筹安排;严禁“坐支”现金、“收支不入账”、私设“小金库”等违法、违纪的现象发生。
四、财务支出管理
(一)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年度运行经费内计划安排使用,不得超支预算。如有特殊预算外支出,应经中心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并向市政府和市财政局提出专项申请,经批复且资金落实到位后,方可开支。
(二)财务报销支出:
1、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零星现金支出,由经办人员填写统一格式的《费用报销单》并凭原始发票或原始凭证,经由综合科长审核确认后,由中心常务副主任签字批准办理支付手续。
2、2000元以上的支出原则上应以转账方式支付,由经办人员填写统一格式的《计划用款单》,报科室负责人审核后,经中心常务副主任签字批准后,由财务人员统一支付。涉及金额较大的支出,应提前报综合科作好资金预算调度。
3、因公出差或其它特殊业务办理时需借支现金的,由出差人或经办人填写统一格式的《借款凭单》,经主管领导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办理借款手续。出差回单位或业务办结后,及时按照报销支出程序办理结算,结清借款。
出差人员应在回单位后的五天内(出国的应在十天内)履行报销手续;经办人员在业务办理完结后的三天内办理报销手续,不得无故拖延。
4、办理报销或支付手续时,必须出具合法、规范、有效的原始发票或原始凭证,严禁“白条”报销。
5、对违反财务制度和违反财经纪律的开支,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对违反财务制度和无特殊理由并未经批准的超标支出,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报销。
(三)财务支出的有关规定:
1、办公用品、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购置由综合科统一办理。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事项,由综合科负责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超预算特殊事项的资金使用,应经中心主任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并报请市政府办和市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2、各项物业管理费、水电等能耗费、设备维护费、办公场地租赁费等支出,由综合科按照相关合同或协议进行审定,确认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支付手续。
3、各类会议、活动等业务项目的开支,应由承办业务科室提出资金计划后,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支付手续。
4、购买的所有物资、设备(不含低值易耗品)一律办理验收和登记入库手续。使用者应办理领用手续,并负责妥善管理。
5、人员工资、加班补贴、通讯费、差旅费、宴请等项目的支出,由综合科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核算后统一开支。具体标准按市政府及市财政局、市人事局等部门的规定执行。
五、执行和责任
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的财务工作人员,按照《公务员管理条例》以及财务管理的有关制度的规定严肃处理。
六、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市政务服务中心食堂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中心食堂的管理,为就餐人员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办法
(一)服务范围
中心食堂原则上在中心工作时间内只为中心工作人员提供用餐,不对外营业。
(二)服务方式
食堂在中心工作时间为就餐人员提供午餐,就餐时间一般是中午12:00—12:30。领导需提前或延迟就餐,食堂必须满足需要,并按要求作好准备。食堂管理人员应加强与领导的联系,及时了解就餐人数,确保服务的主动性。食堂用餐实行分餐与小炒相结合。
(三)用餐标准
食堂一般以川菜为主,兼顾个别特殊需要,其生活标准为:午餐每人7元。食堂就餐一般不上酒水,如接待需要,按领导要求,妥为安排。
(四)人员配备
食堂由综合科管理,全体工作人员在综合科的直接领导和指导下完成本职工作。食堂配备厨师一名、厨工一名。除管理人员外,食堂实行劳务承包制,食堂所有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符合条件者,方可上岗。
二、工作人员守则
(一)热情大方,周到细致,态度和蔼,语言亲切,谦虚谨慎,诚恳听取就餐者的批评和建议。
(二)严格遵守管理制度,自觉服从管理,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三)坚持按时上下班,不得擅离职守,下班后或节假日随叫随到。上班时间一律穿工作服,做到衣冠整洁,举止端庄。
(四)认真学习保密规定,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该知道的不得随意打听;领导同志的谈话不得外传;领导同志的资料不得翻阅;食堂内部情况不得泄露。违反有关规定的予以解除合同并依法严肃处理。
(五)随季节变化调整饮食结构。厨师周末安排好次周的菜谱,切实做到营养结构、荤素搭配、粗细粮搭配科学合理,营养膳食。同时,要不断提高烹饪技术,做到菜鲜味美,使就餐者满意。
(六)认真搞好食品卫生,严格执行《饮食卫生“五四制”》,从业人员必须定期检查身体,接受预防接种,持健康合格证上岗。严禁各种传染性病源进入食堂,保持个人卫生,必须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被褥;勤换工作服)保持食堂良好的环境卫生。切实做好餐厅、厨房用具、餐具的消毒工作。
(七)加强食品原料管理。不得购进、使用不新鲜或已腐烂变质原料,确保提供的食品新鲜、优质。加强餐厅、厨房和贮藏室的卫生管理,严格厨房及餐、用具的消毒,非食堂的工作人员严禁进入厨房和库房,确保食堂的卫生安全。
三、工作人员分工及职责
1、陈静:具体负责中心食堂管理工作,负责食品采购。
2、黄淳(厨师):负责厨师本职工作,负责中心食堂每天菜谱安排和烹制,负责采购菜品质量验收。如多数就餐工作人员对饭菜口味不满意,立即予以解除承包合同。
3、温超会(服务员):负责配菜等其它事务,做好清洁卫生。
(一)采购员职责
1、严格按要求购买合格产品,必须保证食品安全、卫生。
2、负责做好食堂日常食品、物资的采购工作,不得短斤少两,不得以次充好,不得虚报采购物品的费用,如有违反,一经查实,除按有关财经制度处理外,立即予以解聘,并停发当月劳务费。
3、认真做好食品物资进出登记,定期向负责人汇报工作情况。
4、按时向会计出纳报帐,做好食物分类记帐。
5、协助做好厨房工作。
6、管好购买食品、物资和所借经费。
7、严守秘密,不得外泄食堂购买物品和经营等有关情况。
8、完成领导交办其它任务。
(二)厨师工作职责
1、负责安排食谱,合理调剂膳食结构,确保饭菜质量。
2、负责食堂工作人员的安排。
3、负责食堂的安全、卫生、保密工作,做好饭菜,确保领导和职工按时就餐。
4、坚持节约原则,做好水、电、气、空调、电话等管理工作。
5、定期向负责人汇报食堂工作情况。
6、严把采购物资质量关。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三)服务员工作职责
1、认真学习食品卫生法,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有关制度,服从安排,听从指挥,服务态度好,工作热情高。
2、遵守纪律,按时上下班,衣冠整洁,举止端庄。
3、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食堂内部等有关情况。
4、做好食堂内外的卫生整治工作,个人卫生必须做到“四勤”。
5、协助管理人员、厨师,认真做好现金往来,食物验收,记帐保管等工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四、作息时间考勤奖惩制度
早上8:00—下午17:00
食堂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必须坚持值班制度,节假日根据安排上班,特殊情况用餐工作人员应随叫随到。违反作息管理制度耽误用餐一次予以批评、帮助、教育,第二次扣当月劳务费20%,第三次扣当月劳务费30%并解聘。
工作人员务必严格执行管理制度。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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