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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使接待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接待工作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一、接待范围
(一)省内外地、市、州政务服务中心代表团。
(二)各区(市)县政务服务中心团组和客人。
(三)市政府领导、市政府办公室领导交待的其他团组和客人。
(四)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与工作有关的领导和客人。
二、接待工作程序
(一)市政务服务中心接待工作由综合科牵头,相关科室协助。
(二)综合科负责与客人的联系协调,根据客人行程安排和要求,提出具体接待方案,报中心分管领导审批。
(三)按照批准的接待方案,综合科做好后勤工作,督查科协助中心领导做好介绍情况和准备资料工作。
三、接待标准及费用
(一)交通、住宿费用原则上由客人自行负担,特殊情况报中心领导决定。
(二)原则上一批客人只宴请二次(接送各一次),宴请标准每桌300元(水酒除外)。
(三)就餐费用由综合科负责结算。
四、接待工作的要求
(一)各科要充分认识接待工作的重要性,通过接待工作加强与客人的交流,扩大自身影响。
(二)接待人员要了解本市的社会、经济发展和政务服务中心等基本情况。
(三)接待人员要熟悉接待工作程序,仪表庄重、穿着整洁,做到主动、热情、细心、周到。
(四)接待人员要做好接待工作汇报以及重要接待工作的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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