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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印章管理规定
(2007年12月19日 )

为加强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印章、科室印章、财务专用章、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人私章等的使用和管理,根据《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规则》,结合市政务服务中心具体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遂宁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印章的使用管理

(一)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印章由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科指定专人保管。

(二)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印章主要用于市政务服务中心文件、市政务服务中心通知、市政务服务中心介绍信、市政务服务中心与之签订的合同协议。

(三)以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名义发出的文件、通知、介绍信,签定的合同、协议,须经常务副主任、副主任批准方可使用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印章。

(四)使用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印章必须登记备查,登记内容包括盖章日期、印件名称、印件分数、批准人、经办人等。

二、中心各科室印章

(一)中心各科室因工作需要,经中心领导批准,可以刻制印章。各科室印章由综合科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和使用。

(二)中心各科室印章主要用于向本中心的报告、请示,与外机关联系事务等,不能用于以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名义发出的文件、信函等。印章的使用须经本科室科长签字同意,经办人员登记备查。

三、财务专用章、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人私章

中心财务专用章和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人私章,是中心财务管理作为预留银行印鉴,按照财务制度规定须由会计和出纳分别保管,财务印鉴的使用按照《遂宁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财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程序办理后方能用印,以保证资金的安全。

    负责保管印章的同志,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严格的保密观念,使用印章严格按规定办理。对用印文件、函、电等的内容,应严格保密,不得泄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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