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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准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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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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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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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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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单位或个人备齐上述材料后,向所在地的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请报告经所在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向市政府政务中心林业局窗口申报;
(三)运输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应得到国家林业局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后方可办理准运证;四川省境内运输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在得到省林业厅批准后,以及在四川省境内运输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市林业局核发省内准运证。
(四)申请经批准后,按核定的金额向市政府政务中心银行收费窗口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五)持缴费凭据到市政府政务中心林业局窗口领取《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省内准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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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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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特许猎捕证》或《狩捕证》复印件;
(二)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来源证明;
(三)申请单位法人证书或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说明运输发货单位(个人)、收货单位(个人)、运输起讫地、途经地,运输种类和数量、运输时间等的申请报告;
(五)组织机构代码。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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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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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1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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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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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费依据: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野生动物保护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1996〕94号);四川省物价局、财政厅、林业厅《关于收取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的通知》(川价字非[1993]56号)。
(二)收费标准: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产品,按销售额的6%向供货方收取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产品,按销售额4%向供货方收取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产品,按销售额6%向供货方收取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按销售额5%向供货方收取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对销售驯养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减半向供货方收取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对销售驯养繁殖的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以及销售驯养繁殖的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按销售额3%向供货方收取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上述收费,若在一次性审批出售、收购、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或者在申办年度收购销售计划时已缴纳,此处不再征收。
此项许可事项,不收取证件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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