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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植物检疫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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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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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十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四条、《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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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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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向市政务中心林业局窗口提交《森林植物检疫申请表》和其他申报材料;
(二)待办证工作人员审查办理好《植物检疫证书》后,申请人在市政务中心林业局窗口领取检疫证书。
(三)省内森林植物调运的,由县级以上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办理;跨省调运检疫的,由省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及委托的检疫机构办理;
(四)因检疫防控需要,县级以上林业部门明令进行检疫封锁的森林植物,禁止调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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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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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森林植物检疫申请表》(申请表可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www.sczw.gov.cn下载);
(二)植物检疫登记证书(保存复印件)。居民迁移他地的,可以不提供植物检疫登记证书,应提交迁移证(保存复印件);
(三)由各区、县森林植物专职检疫员出具的《森林植物现场检疫证明》,或转运植物的提供在有效期内的原《植物检疫证》;
(四)种苗、花卉、活立木及其它繁殖材料生产经营单位调出种苗、花卉、活立木及其它繁殖材料的,提交由各、区县森林植物专职检疫员出具的《产地检疫合格证》;
(五)出省调运种苗、花卉、活立木及其它繁殖材料的,提供调入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植物检疫要求书》,并按《植物检疫要求书》的要求,在产地检疫的基础上补充《森林植物现场检疫证明》;
(六)从国外进口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产品,再次调出本省时,存放时间在一个月内应提供原检疫单证;
(七)如森检员要求还应提交施检植物样本;
(八)组织机构代码或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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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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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1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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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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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费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一条、《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五条第四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96号);林业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88〕492号)。
(二)收费标准:收费起点:0.50—1.00元;按货值比例0.01%—1.00%。详见《森林植物检疫收费标准表》。 苗木:包括活立木、花卉在内,起升点(下限)0.5元,上限按货值的0.8%;林木种子起升点(下限)0.5元,上限按货值的0.2%;木材起升点1元,上限按货值的0.2%,木本药材起升点1元,上限按货值的0.5%;果品(干果类)起升点1元,上限按货值的0.1%;盆景起升点1元,上限按货值的1%;竹类及其竹制品起升点1元,上限按货值的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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