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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采伐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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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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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四川省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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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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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向市政务中心林业局窗口申报;
(二)申请经市林业局书面批准后,发放或委托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经审查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三)国有林业事业单位的林木、未设立经营机构的国有林、具有特殊价值的国有成片硬阔叶林、部队林木和经批准增加采伐限额的林木的采伐,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单位核发采伐证;国有林业企业单位的林木、非林业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团体以及其它组织的自营成片林的采伐,由市、地、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单位核发采伐证;占有国有林地的林木采伐,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证;
(一)采集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1、申请人持书面申请报告和其他申报材料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厅窗口申报;
2、省林业厅审核后转报国家林业局审批并核发采集证。
(二)采集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1、申请单位(个人)向采集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省林业厅进行审批并核发采集证。
(三)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1、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1)申请人持书面申请报告和其他申报材料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厅窗口申报;
(2)省林业厅审核后转报国家林业局审批并核发采集证。
2、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1)申请单位(个人)向采集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人持采集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书、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签署的同意文书以及其他申报材料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厅窗口申报;
(3)省林业厅审批并核发采集证。
(四)采集天然种质资源
1、申请单位(个人)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厅窗口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和其他申报材料;
2、省林业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并发给采集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五)移栽天然原生珍贵树木和古树名木
1、申请人持书面申请报告和其他申报材料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厅窗口申报;
2、省林业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并核发采集证,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说明理由。
(六)采集或移栽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
1、申请人持书面申请报告和其他申报材料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厅窗口申报;
2、省林业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并核发采集证,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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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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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集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1、申请单位法人证书或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说明采集目的、种类、数量、采集地点、时间、执行采集人的申请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采集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1、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交采集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书;
2、申请单位法人证书或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说明采集目的、种类、数量、采集地点、时间、执行采集人的申请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1、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交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签署的同意文书;
2、申请单位法人证书或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说明采集目的、种类、数量、采集地点、时间、执行采集人的申请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采集天然种质资源
1、单位法人证书或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说明采集目的、种类、数量、采集地点、时间、采集方式和执行采集人的申请报告。
(五)移栽天然原生珍贵树木和古树名木
1、单位法人证书或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国家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自然死亡影响交通、危及安全的现场报告、照片;
3、树木权属证明;
4、包括移栽林木起源、林种、树种、数量、移栽方法和确保成活措施等情况在内的移栽方案;
5、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文件。
(六)采集或移栽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
1、从事经营加工的单位,需提交有效的经营加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申请报告;
2、从事非经营加工的单位或个人,提交申请报告;
3、树木或植物的权属证明。
(七)组织机构代码。以上材料一式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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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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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1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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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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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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