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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收购、利用非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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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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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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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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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单位或个人备齐上述材料后,向所在地的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请报告经所在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向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申报;
(三)对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市林业局审批。
(四)市林业局或其委托的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五)申请经批准后,由申请人按核定的金额直接在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银行收费窗口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六)持缴费凭据到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领取批文和办理有关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或准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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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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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二)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即申请单位法人证书或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实施目的和方案,包括实施的种类、数量、地点、价格、利用方式、责任人等;
(四)证明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五)以协议方式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协议复印件;
(六)具有适宜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相应的经营场所、资金和技术条件的证明材料;
(七)组织机构代码。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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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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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2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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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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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费依据:四川省物价局、财政厅、林业厅《关于收取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通知》(川价字非[1993]56号);四川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川价字费〔2000〕21号)。
(二)收费标准:(1)经营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按销售额的5%向供货方收取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2)经批准出售、收购、利用驯养繁殖的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按销售额的3%向供货方收取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以上费用在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银行收费窗口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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