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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法定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1项
     
  • 办理程序
  • 1、受理
    2、审查
    3、核准
  • 申报材料
  • 1、申请
    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
    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
    效执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
    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 办理时限
  •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3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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