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
法定依据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1项
|
|
|
|
办理程序
|
1、受理
2、审查
3、核准
|
|
申报材料
|
1、申请
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
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
效执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
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
|
办理时限
|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3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