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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法定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2项
     
  • 办理程序
  • 1、受理
    2、审批
  • 申报材料
  • 1、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清运、收集);300万元人民币(垃圾运输)
    2、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保洁车
    辆。机械清扫车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
    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3、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4、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撤、防
    渗沥液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5、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7、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 办理时限
  •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3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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