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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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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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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凭此证依法办理登记注册。生产经营畜禽冷冻精液、胚胎或者其他遗传材料的,由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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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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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级重点种畜禽场、家禽祖代场
市畜牧食品局审核同意后,5日内报省畜牧食品局核定。
2、除省级重点种畜禽场、家禽祖代场外的其它种畜禽场
县畜牧食品局审核同意后,报市畜牧食品局核定。由市畜牧食品局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场,颁发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场,限期整改,待符合条件后再重新申请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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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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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级重点种畜禽场、家禽祖代场
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申请表、申请报告、《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以及种畜禽场环境保护、性能测定、疫情监测证明等材料。
2、除省级重点种畜禽场、家禽祖代场外的其它种畜禽场
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申请表、申请报告、品种来源证明、《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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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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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3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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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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