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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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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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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动物饲养场、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定点屠宰场、点及动物产品加工、仓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取得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必须取得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履行有关动物防疫义务。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2001年3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动物检疫员和动物防疫监督员管理办法》等四个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1]20号)四川省动物防疫合格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申请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应向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同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审批,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发给动物防疫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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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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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兽医主管部门派员实地审核动物防疫条件(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场地选址、规划、设计);
2、符合条件颁发合格证;
3、不符合条件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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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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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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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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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5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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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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