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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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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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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第六条、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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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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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查条件;
2、符合条件颁发许可证;
3、不符合条件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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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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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面申请;
2、经营场地证明;
3、场地证明;
4、区县畜牧部门审核材料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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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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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3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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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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