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动物诊疗许可
|
|
法定依据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动物饲养场、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定点屠宰场、点及动物产品加工、仓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取得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必须取得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履行有关动物防疫义务。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2001年3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动物检疫员和动物防疫监督员管理办法》等四个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1]20号)四川省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 申请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应向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同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审批,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
|
|
|
|
办理程序
|
1、审查条件;
2、符合条件颁发许可证;
3、不符合条件告知申请人。
|
|
申报材料
|
1、书面申请;
2、学历证明及照片;
3、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职业兽医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
|
|
办理时限
|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3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
|
收费标准
|
|
| |